使用者工具

舉輕以明重

(Argumentum marioread maius)

又稱「舉輕明重」,屬於法律當然解釋的一種。指法律上的規定如果規範情節比較輕的事實,那麽在解釋上,性質相雷同且情節更加嚴重的事實,當然也包括在規範的效力範圍內。

德國學說上稱「舉重明輕」或「舉輕明重」為「輕重相舉之推論」或「當然推論」,德國通說認為其性質上係一種與類推適用、反面推論、目的性限縮並列之續造法律之論證方式,輕重相舉並不是在「可能文義範圍」內之解釋方式。輕重相舉之論證方式主要係基於平等原則(作為法理)之正義要求,相同事物應予相同處理,而要判斷是否為相同事物?就必須探討系爭法律規範目的,探求立法意旨等,在在都涉及法律及事理之評價,是一種以目的論為條件的法學論證方式。而輕重相舉及類推適用均須探求立法意旨及目的,才能妥適評價判斷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的輕重寬嚴等。而德國學說多認為「輕重相舉」是「類推適用」之一種特殊型態,兩者其實難以嚴格區分。

示例

例如:路口的交通標誌僅「禁止左轉」,則既然「左轉」都被禁止了,「迴轉」更應被禁止,就是運用了「舉輕以明重」的解釋方法。

最高法院 88 年度台上字第 482 號民事判決:「惟按公務員因任職關係獲准配住宿舍,其性質為使用借貸,借用人若已離職,依借貸之目的,當然視為使用業已完畢,貸與人得為返還之請求。若借用人於在職中死亡,則實際上已無占用宿舍之情形,且其公務員之職位又已喪失,此較之借用人已離職而不應續住宿舍之情形,更形明顯,依舉輕明重之法理,當無不許貸與人請求返還宿舍之理。於此情形,借用人及其眷屬或其繼承人之繼續占有使用宿舍,均屬無權占有。」

相關條目

This website uses cookies. By using the website, you agree with storing cookies on your computer. Also, you acknowledge that you have read and understand our Privacy Policy. If you do not agree, please leave the website.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