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驗法則

所謂經驗法則係指一個人其於日常生活經驗累積後歸納累積所得之定則,並非個人主觀上的推測而言。

刑事訴訟法第157條所稱毋庸舉證之「公眾週知之事實」,係指具有通常知識經驗之一般人所通曉且無可置疑而顯著之事實而言,如該事實非一般人所知悉或並非顯著尚有爭執,即與公知事實之性質上不相當,自仍應舉證證明始可認定,否則即有違認定事實應憑證據之法則。(最高法院86台上2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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