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命處分

行政處分如以處分的內容作為分類的標準,可分為下命處分、確認處分形成處分

其中所謂下命處分是指行政機關為維持秩序,或採取一定強制手段,達成行政任務時,以「命令」或「禁止」的方式,要求受處分人必須進行特定行為、不得為特定行為、或者容忍一定行為,受處分人如果不履行該義務,行政機關可以用強制執行的方式命令受處分人為之。

例如 徵兵處分、納稅處分、警察處分、交通號誌、集會之禁止、營業之禁止、規費裁決、入伍之召集、危險建築物的拆除決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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