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上地位

公法上地位與公法權利有關,包括憲法法律上所保護之利益。

人民與國家或人民與地方自治團體之權利義務關係,均屬公權力行政對象,包括命令行政處分行政契約,或地方自治規章等。換言之,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之創設、確認、變更或廢止,須受依法行政所支配。如人民之權益因公權力行使而受損,得依照其公法上地位,請求行政爭訟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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