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處分機關

作成行政處分時對外出具名義的行政機關,至於作成前的經過及原因如何,究竟是主動或被動,或是呈奉上級機關核准或指示,均可不問。縱使該行政機關將行政處分交由其下級機關或第三人執行,該行政機關仍是原處分機關。

例如: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對人民作出交通違規的裁決書,該裁決所就是原處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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