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稱許可性。通常是指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必須對該具體事件具有作成的權限。以行政處分的容許性為例,是指行政機關對於具體事件應具有作成行政處分的權限。一個行政行為是否合法,應優先判斷容許性,再判斷合法性。
例如 某市建管處不具有交通裁罰的權限,卻對違規行為人開罰,就不具作成該行政行為(行政罰)的容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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