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行政機關剝奪違反義務者之物的所有權,而將之移轉予公法人之行為,屬終局性剝奪物之所有權的行為,一經沒入,所有權即強制移歸沒入機關所屬之公法人。
例如:依政治獻金法第27條第3項規定,對違法收受之政治獻金,沒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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