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權為物權的一種,除《漁業法》規定者外,準用民法關於不動產物權之規定。從廣義來說,「漁業」不僅包括養殖業和捕撈業,還包括特定漁業權、入漁權、娛樂漁業權等等。
其特性主要是國有民用,由主管機關對公共水域之漁業權漁業作整體規劃、擬定計畫後,每年定期公告,接受申請。亦即漁業權之取得,乃經由申請後分配使用,而若有自核准之日起,無正當理由逾1年不從事漁業,或經營後經核准繼續休業逾2年者,將喪失漁業權。自經濟學觀點來看,漁業權由於不能自由交易,將造成效率上之損失。
我國漁業權的概念包括定置漁業權、區劃漁業權和專用漁業權3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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