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再授權原則

又稱轉委任禁止原則,凡立法者透過法規授權特定機關發布命令,則該機關不得推諉卸責,將權限再度移轉給其他行政機關

例如 法律指定衛生福利部發布命令,不能轉由下級機關健保署制定命令。因為行政機關的法規命令制定權是由國會所賦予,因此只有被指定的機關才能制定法規命令

若真的有再度授權的必要,行政機關必須在法規命令中明訂再授權的機關,此時可以再將法規命令制定權轉委任其他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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