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為拘束力

即通常稱行政行為的「效力」,係指行政行為的內容約束行政機關和行政管理相對人(包括具體行政法律關係的對方當事人,也包括利害關係人),使其遵守和服從該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效力

行政處分一經發布,不論合法與否(只要非無效之行政處分),皆生效力,拘束處分機關與相對人。其實質上的概念與確定力(存續力)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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