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形式併用禁止原則

依照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機關的行為有各種不同的形式(例如行政處分行政契約行政規則法規命令等)。

行政機關要用哪一種行為來達成行政任務,原則上尊重機關的選擇,但除非法律有明文規定之外,不允許機關併用兩種行為形式(例如行政處分和行政契約不得併用),以免紊亂各自的規範,侵害人民的信賴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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