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在法律構成要件實現時,得自法律規定之數種法律效果中選擇決定之權限。
例如 區域計畫法第21條規定:「違反第15條第1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它地上物恢復原狀。」本條不但有處罰規範,亦容許行政機關自「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它地上物恢復原狀」選擇適當的手段,而享有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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