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的要件實現時,原則上要依該依法律規定的效果處理,但該規定如果屬於訓示規定時,則例外授權主管機關有一定的裁量空間,可以基於特別的理由不依規定的效果,而是依規定的立法精神來處理。
亦即 「訓示規定」 是一無法律效果之 「不完整」 的條文,意謂條文中僅敘述所 「應」 為者,未述及違反之效力。
如 民法第1084條第1項說子女要孝順父母。問題是無論行為人有或沒有孝順,都沒有所謂的法律效果,意即行為或不行為皆無任何之法律效力可言。這就屬於不完整性法條,其性質便是訓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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