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通報

相對於資遣預告是針對勞工做通知,雇主「資遣通報」的對象是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主要是讓政府機關能在最快的時間內了解有哪些勞工將面臨到失業的情況,以便及時提供就業服務。爰雇主依法資遣勞工時,應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於勞工離職10日前進行通報。

若資遣通報,有勞工會提早知道自己即將被資遣之疑慮,可在通報書上加註,而非等到資遣生效日前告知資遣勞工。

此外,雇主常誤以為給了預告工資,就代表契約終止日可以順延。如果雇主沒有提前告訴勞工,就未滿預告期間的日數,雇主就應該要補給預告期間工資。但常見雇主不進行預告,當日要求勞工不用來上班,也直接給預告期間工資,卻沒有當日向勞工保險局通報退勞保,而衍伸勞動契約終止是哪一天的爭議,建議雇主應跟勞工說明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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