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繳
行政法
上為避免行為人或他人因不法行為獲得不當利益,於行政罰法第20條設有「追繳」規定:
為他人利益而實施行為,致使他人違反行政法上
義務
應受處罰者,該行為人因其行為受有
財產
上利益而未受處罰時,得於其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酌予追繳。
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他人因該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而未受處罰時,得於其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酌予追繳。
前二項追繳,由為
裁處
之
主管機關
以
行政處分
為之。
相關條目
代履行
營業稅
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