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行政為國家將行政事務委由國家所創設的行政主體(如地方自治團體、農田水利會、行政法人)或委託私人處理受託行使公權力。
間接行政又可分為自治行政、委辦行政兩類:
自治行政:自治團體在自治事項,有自主不受專業監督並予以執行之行政事務,國家僅能對自治行政事項為適法性監督,有可分為自願性自治行政及義務性自治行政,前者為自治團體自有規劃、立法、執行權限之事務;後者為法律(狹義的法律,經立法三讀、總統公布之法律)所規定應由自治團體辦理之事務。
委辦行政:上級政府依法律、上級法規、規章規定,將原屬上級機關之行政事務,交由地方自治團體辦理,受委辦的地方自治團體須受委辦機關指令拘束,委辦機關得進行適法性監督及專業性(合目的性、適當性)監督。
相關條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