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斥期間

法律對某種權利所預定行使的存續期間,若權利人對該種權利不行使繼續達於一定期間(期間屆滿),該種權利就會歸於消滅,所消滅的權利多是形成權(如撤銷權)。除斥期間是自權利成立之日起算,自始固定不變,並沒有時效中斷或不完成的情形。

例如:行政程序法第121條所規定行政機關自為「撤銷」違法行政處分的2年期間,就是除斥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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