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應讓當事人知道行政法院是根據什麼理由而得到判決主文的結論,如果判決在形式上欠缺說理,或說理不完整,導致當事人沒辦法瞭解行政法院如何獲得判決主文的結論,該判決就有行政訴訟法所規定提起上訴必須具備的違法事由(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第6款)。
但如判決理由不備,但不影響判決結果時,上級審法院不得將下級審法院的判決廢棄(行政訴訟法第25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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