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違背法令(行政) 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判決違背法令(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 例如 判決適用的法規已經失效,或因牴觸上位階法源而無效;對法規的解釋產生錯誤;漏未適用正確的法規等。 此外,判決法院的組織不合法;參與裁判的法官未依法迴避;審判權的認定有誤或違背專屬管轄;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或代表;違背言詞辯論公開的規定;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也是判決違背法令的情形(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 其他訴訟法之判決違背法令,請參見:判決違背法令(刑事)、判決違背法令(民事) 相關條目 判決違背法令(民事) 判決違背法令(刑事) 判決理由不備 行政訴訟法, 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