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當事人對於某事實是否存在,已經提出所有的證據,且經行政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後,如果仍然沒辦法使行政法院認定某事實究竟是存在或不存在,因此產生不利益的結果要由哪一人負擔的問題。
例如:父與子之間的財產移轉,國稅局認為其原因是贈與,並為贈與稅的課徵,父否認,並循序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後,如果仍然無法確定是否為「贈與」時,就應為客觀舉證責任之分配,通常會分配由國稅局負擔不能證明有贈與事實的不利益,也就是不利益的結果(不能課贈與稅)由國稅局承擔。
或許您也對客觀舉證責任(民事)感興趣。
相關條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