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程序(行訴)

通常行政訴訟的一審都是在高等行政法院進行。行政訴訟法採取的是「三級二審」制度,多出來的那一「級」,目前指的是「地方法院」的「行政訴訟庭」。​

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如果是「簡易訴訟程序」,例如 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或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交通裁決事件以及收容聲請事件,則會在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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