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幫助犯", description="幫助他人(正犯)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然被幫助的正犯不知幫助之情,也成立幫助犯。 幫助犯的處罰,得按正犯的刑減輕之。協助正犯為犯罪之人,非主要犯罪者。幫助是指對於實施犯罪的人提供助力,而提供幫助的人就是幫助犯。" ~~ ====== 幫助犯 ====== 幫助他人([[正犯]])[[著手實行|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然被幫助的正犯不知幫助之情,也成立幫助犯。 幫助犯的處罰,得按正犯的[[宣告刑|刑]]減輕之。協助正犯為[[犯罪]]之人,非主要犯罪者。幫助是指對於實施犯罪的人提供助力,而提供幫助的人就是幫助犯。 一般實務認為,幫助犯是以幫助的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若是以自己犯罪的意思而參與犯罪,則可能構成「正犯」。 <wrap info>舉例來說</wrap> 甲跟乙共謀到丙家中[[竊盜|偷竊]],甲買通丙的管家丁,讓丁在半夜把房屋大門開啟方便甲乙進入,那麼丁就可能構成[[加重竊盜|加重竊盜罪]]的幫助犯。 <WRAP box> == 刑法第30條 == -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WRAP> ===== 要件 ===== - 幫助行為 - 被幫助者有[[故意|故意]]不法的行為 - 幫助行為必須對[[正犯]]的實行行為有直接影響 - 幫助者有幫助故意 <wrap info>例如</wrap> 甲乙二人是保全公司同事,共同負責運鈔業務。甲明知乙有意[[侵占]]業務上持有的現鈔,竟不勸阻或採取措施避免,反倒是以上廁所為由離開現場,便利乙侵占現鈔,成立[[業務侵占|業務侵占罪]]的幫助犯。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刑法 刑事訴訟法 正犯與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