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強制工作", description="刑法第90條第1項規定:「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強制工作原意係對有犯罪習慣及懶惰成習者所為之保安處分,以培養其刻苦耐勞之德行,並糾正不良之積習。釋字812號解釋宣告法律關於強制工作的規定違反憲法比例原則、與保障人身自由意旨不符而失其效力。從解釋公布這天(2021月12月10日世界人權日)開始,已經確定終局裁判宣告的強制工作,如果還沒執行或執行還沒完畢,都免予執行。" ~~ ====== 強制工作 ====== 刑法第90條第1項規定:「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強制工作原意係對有[[犯罪]]習慣及懶惰成習者所為之[[保安處分]],以培養其刻苦耐勞之德行,並糾正不良之積習。 <wrap info>[[憲法:釋字第812號解釋|釋字812號解釋]]宣告[[:法律]]關於強制工作的規定違反[[憲法:比例原則|憲法比例原則]]、與保障[[憲法:人身自由]]意旨不符而失其效力。從解釋公布這天(2021月12月10日世界人權日)開始,已經確定[[刑訴:終局裁判|終局裁判]]宣告的強制工作,如果還沒執行或執行還沒完畢,都免予執行。</wrap> 強制工作,雖然不是[[刑罰]],也算是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男性在台東的泰源技能訓練所,女性則在高雄女子監獄。強制工作原則為期3年,時間甚至可能比[[本刑]]來得長,期間並不能隨意的自由離開。 ===== 違憲理由 ===== ==== 比例原則審查 ==== * **人身自由比例原則審查:嚴格標準** * **適當性**:「強制工作」所追求的目的是「特別重要[[行政法:公共利益]]」,讓受處分人習得一技之長,有助於出獄後經營正常社會生活、預防日後再犯,符合適合性原則。 * **必要性**:其實是可以在刑罰執行時,設計課程,讓他們學得一技之長,現在的監獄也有開辦各種技能訓練課程,並不一定要另外施以強制工作之必要。 * **最小侵害**:強制工作一律3年,不問犯罪行為型態跟情節輕重,這對想要達成的目的來說,顯然不是侵害最小的必要手段。 ==== 憲法明顯區隔原則 ==== 強制工作的規範跟執行,必須跟刑罰與執行「明顯有別」,否則就牴觸憲法第8條對人身自由保護的意旨。 強制工作的執行相關規範,跟監獄[[刑訴:受刑人]]沒有根本不同,不管是戒護規定、施用戒具或收容保護室、跟親友接見頻率、時間及通訊內容受到管制,強制工作的受處分人跟監獄受刑人在人身自由限制上,並沒有實質差異,不符合憲法明顯區隔原則的要求。 **相關條目** * [[保安處分]] * [[刑法:感化教育|感化教育]] * [[刑法:監護處分|監護處分]] * [[刑法:禁戒處分|禁戒處分]] * [[刑法:強制工作|強制工作]] * [[刑法:強制治療|強制治療]] * [[刑法:保護管束|保護管束]] * [[刑法:驅逐出境|驅逐出境]] {{tag>刑法 保安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