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公眾罪 依刑法第151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條所要保護的法益為公眾的安全,故要處罰的是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來恐嚇公眾,且以「致生危害於公安的結果」為要件,如果沒有達到「致生危害於公安」,就不符合刑法第151條之恐嚇公眾罪。 相關條目 恐嚇危害安全罪 刑法, 刑法分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