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故意
教唆係指讓一個原本無意犯罪的人產生犯罪的想法。教唆犯對於自己的教唆行為以及被教唆人會犯的特定犯罪有認知及意欲。教唆行為並無特別限制,明示的慫恿、挑釁,或是默示的手勢、點頭等均包含在內,其中教唆者與被教唆者須知道對方存在,才有成立教唆可能。
例如:A唆使B殺害C,A對於自己唆使B去殺人以及B會去做殺人有所認識,而且希望這件事情發生,此時A就具有教唆故意。
主觀
教唆主觀上必須具備雙重故意:
教唆故意:行為人具有教唆被教唆人去從事犯罪行為的故意
教唆
構成要件既遂故意:行為人具有促使被教唆人完成犯罪的故意
要件
特定的對象
教唆行為
具體的教唆內容
真心希望犯罪達成
被教唆者有從事犯罪:實際從事犯罪者為
正犯,教唆者為共犯,根據
共犯從屬性,倘若不存在正犯,則教唆者亦不會成立教唆犯
刑法第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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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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