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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總額原則

為實務上針對沒收新制的一貫見解,係指不法行為的相關支出,要不要列入犯罪所得,應該看這個支出是不是犯罪直接相關的中性成本。

  • 如果是沾染不法的成本,就及於全部所得,比如賣毒的全部價金,因為成本沾染不法,就不是中性成本,不能扣除,在賣毒的例子中,買毒的支出,並不能扣除。
  • 如果交易本身不是法律禁止,沾染不法的部分,只在因不法行為而取得的獲利,並不是全部所得,這個時候應該扣除中性成本的支出,比如違法得標後,為了履約而支出的材料費、人事費跟其他營造費用等,應該扣除。

即便採取相對總額原則,可能有「沒收」成本或支出的情況,但「沒收」仍然不是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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