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人之同一性", description="刑事訴訟法第266條規定起訴之效力,不及於檢察官所指被告以外之人,此即起訴對人之效力,也就是檢察官起訴對象為被告之「人」,並非其「姓名」。 " ~~ ====== 人之同一性 ====== 刑事訴訟法第266條規定[[起訴]]之效力,不及於[[檢察官]]所指[[被告|被告]]以外之人,此即起訴對人之效力,也就是檢察官起訴對象為被告之「人」,並非其「姓名」。 [[:法院]][[:審判]]之對象,是否就是檢察官所指之被告,應該以檢察官指為[[刑法:刑罰]]對象之被告為依據,縱使[[刑法:犯罪行為]]人以偽名或冒用他人名義應訊,導致檢察官以被冒名者之姓名、年籍起訴,但檢察官指為被告之人,就是實際上到偵查庭應訊的人,法院自應對其為審判,而該被冒名[[刑法:頂替]]之人,並不是檢察官指為被告之人,縱使檢察官誤以其姓名、年籍起訴,仍非檢察官指為刑罰對象之人,非[[:起訴效力]]所及,法院自不得對其加以審判。 **相關條目** * [[人之不可分]] {{tag>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