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緩起訴", description="檢察官依據偵查所得之證據,雖足認為被告有犯罪嫌疑,而得提起公訴,然於一定刑期之罪(「非重罪」,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基於刑事政策及社會公益之考量,在一定條件下,賦予檢察官暫緩起訴之決定權。在檢察官暫緩起訴的一定期間(1-3年)內,被告如無法定撤銷事由發生,檢察官即不得對原來的犯罪再予以起訴。 " ~~ ====== 緩起訴 ====== [[檢察官]]依據[[偵查]]所得之[[證據]],雖足認為[[被告|被告]]有犯罪嫌疑,而得提起[[公訴]],然於一定刑期之罪(「非重罪」,最輕本刑3年以上[[刑法: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基於[[刑法:刑事政策|刑事政策]]及社會公益之考量,在一定條件下,賦予檢察官暫緩[[起訴]]之決定權。在檢察官暫緩起訴的一定[[:期間]](1~3年)內,被告如無法定[[:撤銷]]事由發生,檢察官即不得對原來的犯罪再予以[[起訴]]。 相反的,如果被告在緩起訴期間內又[[刑法:故意|故意]]犯罪,或是沒有履行檢察官所命應遵守事項,緩起訴就有可能被檢察官撤銷,檢察官就會起訴原本的犯罪。簡單的說,就像[[緩刑]]一樣,是一種類似「留校察看」的制度。 例如,張三[[刑法:傷害|打傷]]李四,檢察官對張三作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2年,並且命令張三[[:賠償]][[刑法:被害人|被害人]]李四1萬元,張三就可以暫時不用被起訴。等到2年經過,張三都沒有再故意犯罪,而且已經賠償李四1萬元,那之前打傷李四的行為,就不用被起訴了。 **相關條目** * [[不起訴處分]] * [[絕對不起訴處分]] * [[相對不起訴處分]] * [[微罪不舉]] * [[執行無實益]] * [[緩起訴|緩起訴處分]] * [[再議|再議制度]] * [[交付審判制度]] {{tag>刑事訴訟法 檢察官 緩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