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 「得」讀為「ㄉㄜˊ」,意指可以、能夠。在法律用語上不具有強制之意。亦即,行為人有選擇作為或不作為之自由。 舉例來說 民法第1174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也就是說,繼承人可以自由選擇要繼承遺產抑或拋棄繼承,在法律上都是沒有強制限制規定的。 相關條目 擄人勒贖罪 非不得 非謂不得 法律文言用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