忍受限度論
源自日本環境權法理,係指基於利益衡量論之上,加害行為造成侵害,超越一般社會生活上可以忍受之限度時,含有違法性,藉此判斷類似公害事件的侵權行為中違法性(也包括對此侵權行為本身)能否成立時,應依據被害的狀態、程度,加害行為的情況、公共性及其他諸因素做綜合比較恆量,判斷該事件的受害是否超過忍受限度。
源自日本環境權法理,係指基於利益衡量論之上,加害行為造成侵害,超越一般社會生活上可以忍受之限度時,含有違法性,藉此判斷類似公害事件的侵權行為中違法性(也包括對此侵權行為本身)能否成立時,應依據被害的狀態、程度,加害行為的情況、公共性及其他諸因素做綜合比較恆量,判斷該事件的受害是否超過忍受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