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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監理人

家事事件中若涉及兒童、少年或身心障礙等弱勢族群,法官認為有必要時,可以依職權替孩子選任「程序監理人」以加強保護孩子法律上的權益利害關係人也可以聲請法官選任。程序監理人有為「受監理人」利益從事一切程序行為的權利,來維護這個小孩的權益。

在家事事件審理中,兒童、少年或身心障礙等弱勢族群,常常無法照顧或表達自己的權利及需求。為了保障他們的聲音也能夠清楚地讓法院聽到,家事事件法設置程序監理人制度,由法院所選任的程序監理人來擔任孩子(或其他受監理人)權益的守護者,也是孩子權益的代言人。程序監理人為保護孩子或受監理人的利益,進行法律上的一切程序行為,並作為與法院間溝通之橋樑,協助法院迅速、妥適處理家事事件。

法院選任程序監理人時,會將選任程序監理人裁定書寄送予當事人及關係人,並隨同寄送「程序監理人說明書」,簡單說明程序監理人的職務、報酬等相關事項,讓當事人或受監理人瞭解。

家事事件法 第15條第1項
  • 處理家事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選任程序監理人:
    • 一、無程序能力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有利益衝突之虞。
    • 二、無程序能力人之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權,或行使代理權有困難。
    • 三、為保護有程序能力人之利益認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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