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 立法院榮譽顧問 ====== 根據《[[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142|立法院退卸職委員禮遇辦法]]》第2條規定:「為彰顯退卸職委員對本院之貢獻,並借重其經驗,本院得延聘退卸職委員為[[無給職]]榮譽顧問,聘期四年,期滿得續聘之。」 當[[憲法:立法院]]舉辦有關國家重要議題之研討會時,得邀請退卸職委員參加,俾聽取其寶貴建言。 **相關條目** * [[憲法:立法權]] * [[憲法:立法委員]] * [[立法者]] {{tag>法律文言用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