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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人員

指各級政府機關憲法、中央機關組織法律或「地方制度法」規定政治性任命的人員。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第4項已將「政務官」乙詞修正為「政務人員」。

目前由於政務人員法尚未完成立法規範,有關政務人員的規定,散見於不同法令中,一般多引用: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2條第1項
  • 本條例適用範圍,指下列有給之人員:
    1. 依憲法規定由總統任命之人員。
    2. 依憲法規定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人員。
    3. 依憲法規定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人員。
    4. 前3款以外之特任、特派人員。
    5. 其他依法律規定之中央或地方政府比照簡任第12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

懲戒處分

政務人員得適用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減俸、罰款及申誡之懲戒處分種類。

相關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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