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費 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當地區最近1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定之,並於新年度計算出之數額較現行最低生活費變動達5%以上時調整之。直轄市主管機關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最低生活費之數額,不得超過同一最近年度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所得基準)70%,同時不得低於台灣省其餘縣(市)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 相關條目 中低收入戶 低收入戶 行政法, 社會救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