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之行為理論
此乃源於法國立法例,指公權力(王)的行為對契約相對人(人民)加重其履行契約義務所必要的負擔時,公權力應對人民補償,此補償應全面補償,而與人民所增加之負擔均等。
我國相關概念見於行政程序法146條「行政契約」:
行政程序法第 146 條
-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
- 前項之調整或終止,非補償相對人因此所受之財產上損失,不得為之。
- 第一項之調整或終止及第二項補償之決定,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
- 相對人對第一項之調整難為履行者,得以書面敘明理由終止契約。
- 相對人對第二項補償金額不同意時,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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