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 一省的最高行政機關。依建國大綱及中央法令,綜理全省政務。由委員若干人,其中一人為主席,組成省政府委員會,行使職權。分設民政、財政、教育、建設、農林等廳,祕書、社會、警務、交通、衛生、新聞、主計、人事等處及糧食局。 相關條目 地方政府 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