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停車 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3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違規態樣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道交條例第55條第1項) 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臨時停車。 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 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臨時停車。 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誌。 相關條目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行政法, 交通規則, 警察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