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闖紅燈

依據交通部108年2月11日重申82年4月22日交路字第009811號函說明之闖紅燈違規行為認定,有以下三種情形均視為闖紅燈:

  1. 車輛逕予穿越路口至銜接路段。
  2. 在繪設路口範圍之路口(如網狀黃線區),車身已伸入路口範圍。
  3. 在無繪設路口範圍之路口,車身已伸越停止線並足以妨害其他方向人、車通行者(如停在行人穿越道)。

若紅燈時僅前輪伸越停止線未達路口範圍,則視為不遵守標線指示行駛,未達闖紅燈程度,罰責較輕;另黃燈時伸越停止線亦不算闖紅燈,應儘速通過,但因黃燈時間不長,儘量不要搶黃燈,許多交通事故常發生在搶黃燈之際。

違規罰則

第53條第1項
  1.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
  2. 前項紅燈右轉行為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第53-1條第1項
  1.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3,600元以上10,800元以下罰鍰。
  2. 前項紅燈右轉行為者,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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