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職 指貶低職位、等級,降職比起扣薪、罰款是更嚴重的雇主懲處手段。降職如果涉及變更勞工的工作地點、場所或內容,雇主就必須在進行降職時注意《勞動基準法》第10-1條的規定事項。 勞動基準法 第10-1條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相關條目 雇主懲戒權 行政法, 法律文言用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