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涉犯刑事案件,有接受國家迅速審判的權利,是國際人權法制的共識,所謂接受「迅速審判」是指涉案的人能夠得到「適時審判」或者「合理時間審判」,因為迅速審判,屬於人民重要的司法人權。
為保障人民刑事訴訟上受迅速審判的權益,使一些在二、三審間上上下下更審多年,仍不得終結的陳年舊案在短時期內作個了斷,我國立法通過刑事妥速審判法(簡稱「速審法」)。
目前速審法已經上路,自施行日起,不僅新發生的刑案有其適用,即施行前已經繫屬在法院審判中的案件,依速審法第12條的規定,也要適用,以加速那些再怎麼判都難以服眾的陳年懸案,早日得到終結。
美國聯邦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亦明定「保障刑事被告有接受迅速審判的權利」,美國國會並於西元 1974 年制定「速審法」(Speedy Trial Act of 1974)落實憲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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