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
指以與損壞、壅塞相類似的方法,使人、車不能或難以往來通行,若必須通行,將使人、車可能發生危險,構成刑法第185條第1項之罪。
如
在道路或高速公路上飆車追逐競駛。
刑法 第185條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5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15000元以下
罰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無期徒刑
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
重傷
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項之
未遂犯
罰之。
相關條目
公共危險
肇事逃逸
法律文言用字
,
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