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

指以與損壞、壅塞相類似的方法,使人、車不能或難以往來通行,若必須通行,將使人、車可能發生危險,構成刑法第185條第1項之罪。

在道路或高速公路上飆車追逐競駛。

刑法 第185條
  1.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5000元以下罰金
  2.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3.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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