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uciary relationship)
或稱信賴關係論、忠實義務理論,是英美法關於討論有關法律為何要對內線交易管制的學說。在「信賴關係理論」下,有受任人義務或其他的信賴關係存在時,方有揭露、公開等告知交易對手的義務。
「信賴關係理論」是以公司及股東所負的信賴義務為基礎,主張內部人利用內線消息買賣股票圖利,違背受任人的義務,為導正公司經營並保障股東權益,必須禁止內線交易。白話的說,你是我們公司的人,所以你不能背叛我們之間的約定,偷偷去買賣,這樣破壞我們之間的信任,所以禁止。
該理論運用於「消息傳遞責任」時,只要同時具備:
則利用該消息從事交易之消息受領人即構成內線交易罪責。
亦即,消息受領人的責任是從內部人衍生而來,如果內部人並未違反其信賴義務而洩密,消息受領人即無須負內線交易罪責。至於「個人利益」的認定,美國法院則採取相當寬鬆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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