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期間

所謂假釋係指對於受長期自由刑執行的受刑人,於執行一定刑期之後,認為確實有悔悟的情形,國家附加條件而准予提前出獄的制度。

受刑人符合刑法第77條所規定的假釋要件(無期徒刑執行超過20年,有期徒刑超過1/2、累犯超過2/3),經法務部准許出獄者,就附加「於一定期間內不得再次故意犯罪」作為條件,該條件存續的期間,就稱為假釋期間。

在無期徒刑假釋後滿20年,或在有期徒刑所剩餘的刑期內,如果沒有被撤銷假釋,那麼原來沒有執行完的刑期,就視為已經執行完畢。反之,如果在假釋期間又故意犯罪而被撤銷假釋,那麼就要回監獄繼續執行之前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無期徒刑的部分就要再執行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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