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稱「結果加重犯」,指行為人以犯輕罪之意思,實施犯罪行為,但卻發生行為人主觀上所不能預知之重罪結果。如果原計劃犯罪的相關法條中,對於另外引起被害人死亡或重傷有特別加重的規定,犯罪人就會另行構成結果加重犯,亦可處以相當重的刑事責任。對於此種情形,刑法將輕罪之基本犯罪與重罪之結果相結合,而成為另一獨立規定,並科以較重之刑罰。
例如 行為人以傷害被害人之故意,持刀刺傷被害人,但因被害人未能及時就醫,最後卻因流血過多致死,因而論以傷害致死罪。
又比如 甲在佈滿尖銳石塊的地方,為了教訓出言不遜的乙,故意打極其瘦弱的乙耳光,沒想到乙被打耳光後,竟然跌倒,頭部撞上地面尖銳的石頭而立即死亡;在這個案例中,甲心裡只想打乙,不想害死乙,打乙的動作卻意外造成死亡結果,雖然甲沒有殺人故意,但因為甲在佈滿尖石處打乙耳光,乙很可能被打到跌倒,地上又有足以致命的尖銳石塊,乙的頭部也很可能撞上這些尖銳石塊而發生死亡結果,依據這些推論,可以認為乙的死亡與甲打人耳光的行為之間,存在相當因果關係,甲可以構成結果加重犯,並論以傷害致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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