劫持交通工具罪
我國劫持
交通工具
罪規定於刑法第185-1條:
以
強暴
、
脅迫
或其他非法方法劫持使用中之航空器或控制其飛航者,處
死刑
、
無期徒刑
或7年以上
有期徒刑
。其情節輕微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致
重傷
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第1項之方法劫持使用中供公眾運輸之舟、車或控制其行駛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其情節輕微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2項、第3項之
未遂犯
罰之。
預備犯
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條目
公共危險罪
世界主義
刑法
,
刑法分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