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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力交通工具

刑法所稱之「動力交通工具」,是指藉由汽油、柴油等引擎或電力來推動的交通工具,例如汽車、機車、電動車等;反之,若是單純藉由人力或獸力來推動的交通工具,例如馬車、牛車、一般的自行車等,即非「動力交通工具」。

相關條文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1.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
  2. 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第185條之4(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

  1.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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