係指一罪所規定之構成要件,為他罪構成要件所包括,因而發生吸收關係者而言。
例如 意圖供自己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進而施用,則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法定刑度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金),當然為高度之施用行為所吸收,不另論以持有毒品罪。
又如 偽造貨幣是為了行使,若最後行使了偽造貨幣,偽造行為被行使行為吸收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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