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患罪章

刑法外患罪章規定在第103條至第115-1條。例如 第103條規定:

第115-1條已將境外敵對勢力納入外患罪章的範疇:「本章之罪,亦適用於地域或對象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行為人違反各條規定者,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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