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書信秘密罪

妨害書信秘密罪規定於刑法第315條,指無故開拆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圖畫者,處拘役或新臺幣9000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秘密通訊自由,乃受憲法保障之基本權(憲法第12條),妨害書信秘密罪係保護個人書信秘密不被他人侵害,另依同法第 319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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