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價關係(刑事)

對價關係係指收賄公務員就具體的合法或違法職務行為與行賄者所提供的餽贈不法利益,形成目的或手段的相對關係。

類型

賄賂罪對價關係的構成類型有二:

  1. 如果涉及公務員要求受賄或私人行求賄賂的單方意思時,該對價關係應指內容為「期待與對方交易,並形成對價關係的意思表示」,在此只是單方表示,不涉及合意
  2. 若個案已經發展至期約收受(交付)型,則該對價關係必須已經達到雙方合意。

而在訴訟過程中,若要證明收受型賄賂罪的對價關係時,必須優先確認有無對價期約,先排除收受的相關事實及證據,單純依其他證據判斷能否成立雙方有期約存在的無合理懷疑心證,若無法形成上述心證,但其證明程度已經達到相對明確程度時,才能例外考量收受的事實,用以補強原有的心證缺陷,從而綜合全部事實以判斷有無對價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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